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防止用人单位之间的恶性竞争,《劳动合同法》允许约定竞业限制。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据了解,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在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补偿劳动者由于受到一定的限制而遭受的损失。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用人单位将停止按月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规解除合同两倍付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介绍,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据了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其中,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高于本地区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本地月平均工资3倍支付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