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管字[2001]004号
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用车管理规定 (2013年11月修订)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公司行政办公费用,规范公司行政用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员工因公外出办事,可提出用车申请,填写行政用车申请单,说明用车事由、时间、行车路线等,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报行政部审核批准并予以安排;车辆若需出岛,须经总经理批准,行政部方可派车。
第三条 各部门的用车计划应尽量提前半天提出,以便行政部对用车进行安排调度;行政部根据各部门提交的用车计划,汇总后根据事项的轻重缓急,按急事要事优先和行车路程最短的原则进行用车的合理统筹安排,尽量满足各部门的用车需求,驾驶员应严格按行政部批准的行政用车申请单进行驾驶。
第四条 行政用车应经行政部批准后方可使用,特殊情况可临时安排使用后向行政部补办用车手续;对实在无法满足用车需求的用车计划,各部门应视情况推迟用车需求或自行乘车前往办事,但不得以此为理由延误公司正常公务。
第五条 驾驶人员必须具有驾照,严禁酒后开车,不得将车转借他人使用;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在使用过程中,所有违章罚款均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
第六条 驾驶人员开车前应对车辆的基本状况进行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煞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由驾驶人员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驾驶人员须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及车辆证件完好,保持车辆整洁,及时清洗。 第七条 私人用车原则上不予安排,如情况特殊,可在不影响公务的情况下提供使用,但必须事先经公司领导批准同意。因私使用车辆应预先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注明“私用”,私用期间车辆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个人承 担。若发生事故,而致违规、损毁、失窃等,于扣除理赔额后,其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并将情况说明报行政部备案。
第八条 公务使用车辆造成损坏,驾驶人员应及时将情况说明报行政部,行政部根据具体情况将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属正常原因的由公司承担费用,属个人原因的由公司、个人各承担50%。
第九条 下班后,公司车辆原则上应停放在公司车库,驾驶人员应及时将车钥匙交回行政部,行政部应做好检查及记录。未经许可驾驶人员不得自行把车辆开离公司使用。
第十条 本规定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此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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