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yView(网络警)网络监控软件专业版是国内目前最专业局域网网络监控软件产品。包含局域网上网监控和内网监控;邮件监控、Webmail发送监视、聊天监控、P2P禁止、流量监控、并发连接数限制、禁止聊天工具文件传输、屏幕监视和录象、USB等硬件禁止、应用软件限制、窗口和文件监控、打印监控、ARP火墙、消息发布、日志报警、FTP命令监视、TELNET命令监视、网络行为审计、操作员审计、文件自动备份功能、软网关、通过网页发送文件监视、资产管理、包含TIM/QQ/微信/钉钉等19类聊天记录内容监视功能;

AnyView官方下载1 官方下载1
AnyView官方下载2 官方下载2
Anyview非凡下载 非凡下载
Anyview当下软件园 当下软件园
摘要:网络监控和局域网管理: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互联网安全,信息安全保护,网络监控软件,信息安全,互联网网络安全
 
网络监控和局域网管理: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82号令发布,2006年3月1日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互联网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保障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安全,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是指保障互联网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防范违法犯罪的技术设施和技术方法。

第三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负责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并保障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功能的正常发挥。

第四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公开、泄露用户注册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依法使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不得利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五条 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技术标准。

第七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应当落实以下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等危害网络安全事项或者行为的技术措施;
(二)重要数据库和系统主要设备的冗灾备份措施;
(三)记录并留存用户登录和退出时间、主叫号码、账号、互联网地址或域名、系统维护日志的技术措施;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落实的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第八条 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除落实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外,还应当落实具有以下功能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
(二)使用内部网络地址与互联网网络地址转换方式为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的,能够记录并留存用户使用的互联网网络地址和内部网络地址对应关系;
(三)记录、跟踪网络运行状态,监测、记录网络安全事件等安全审计功能。

第九条 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除落实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外,还应当落实具有以下功能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发现、停止传输违法信息,并保留相关记录;
(二)提供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的,能够记录并留存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发布时间;
(三)开办门户网站、新闻网站、电子商务网站的,能够防范网站、网页被篡改,被篡改后能够自动恢复;
(四)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具有用户注册信息和发布信息审计功能;
(五)开办电子邮件和网上短信息服务的,能够防范、清除以群发方式发送伪造、隐匿信息发送者真实标记的电子邮件或者短信息。

第十条 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的单位和联网使用单位除落实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外,还应当落实具有以下功能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
(二)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发现、停止传输违法信息,并保留相关记录;
(三)联网使用单位使用内部网络地址与互联网网络地址转换方式向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的,能够记录并留存用户使用的互联网网络地址和内部网络地址对应关系。

第十一条 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单位,除落实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安装并运行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依照本规定采取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应当具有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技术标准的联网接口。

第十三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依照本规定落实的记录留存技术措施,应当具有至少保存六十天记录备份的功能。

第十四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不得实施下列破坏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行为:
(一)擅自停止或者部分停止安全保护技术设施、技术手段运行;
(二)故意破坏安全保护技术设施;
(三)擅自删除、篡改安全保护技术设施、技术手段运行程序和记录;
(四)擅自改变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用途和范围;
(五)其他故意破坏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或者妨碍其功能正常发挥的行为。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辖区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公安机关在依法监督检查时,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通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及时整改。
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联网使用单位,是指为本单位应用需要连接并使用互联网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的单位,是指提供主机托管、租赁和虚拟空间租用等服务的单位。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时间: 2008-11-9 20:59:07   作者: AnyView(网络警)网络监控软件   点击:

    相关资讯:
[网络监控软件在企业网管中应用实践] 降低局域网内网安全风险方法,怎样做好内网安全管理,局域网内网监控
[网络监控软件在企业网管中应用实践] 现代企业该如何进行网络管理,局域网网络监控,电脑监控软件,上网监控
[网络监控软件在企业网管中应用实践] 局域网网络监控软件、电脑监控软件和上网行为管理系统部署方案探讨
[网络监控软件在企业网管中应用实践] 面对数据泄漏企业该如何着手,防止信息泄露,部署数据加密,敏感数据控制
[网络监控软件在企业网管中应用实践] 运用网络协议分析实现网络监控,网络故障检测工具,修复网络故障,局域网监测
[网络监控软件在企业网管中应用实践] 局域网监控和局域网安全攻略:三大技术支撑内网安全和内容安全管理
[网络监控软件在企业网管中应用实践] 局域网监控和网络监控之道:网络监控应堵疏结合,电脑监控软件是完美之选
[网络监控软件在企业网管中应用实践] 局域网网管软件和局域网监控软件走向成熟,局域网网管软件集成化智能化
[网络监控软件在企业网管中应用实践] 提升局域网监控,局域网管理,局域网运行性能三种策略分析,应用层流量管理
[网络监控软件在企业网管中应用实践] 局域网网络监控软件和上网行为管理软件提高局域网管理效率,电脑监控软件
|  站点地图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常见问题  |  下载中心  |  购买中心  |  网络监控  |  透明加密  |  上网监控  |  内网监控  |  技术资料  |  产品优势  |  消息发布  |  经营管理  |  监控软件  |
|  邮件监控  |  WebMAIL发送监控  |  流量监控  |  聊天记录监控  |  FTP命令监控  |  屏幕监控  |  网页监控  |  端口限制  |  P2P下载限制  |  ARP防火墙  |  反复制防泄密软件  |  局域网监控  |
|  扩展应用  |  并发连接数限制  |  文件自动备份  |  网络管理  |  网络安全  |  信息安全  |  打印监控  |  USB等硬件限制  |  QQ内容监控  |  上网监管软件  |  封堵电驴  |  限制BT   |  禁止讯雷  |
|  企业网管  |  上网行为审计  |  协议分析  |  TELNET监控  |  应用程序限制  |  监视过滤  |  日志报警  |  聊天限制  |  游戏限制  |  操作审计  |  MSN监控  |  文件监控  |  窗口监视  |  资产管理  |
|  监控工具软件  |  监控产品  |  管理员工上网  |  监控上网  |  控制员工上网  |  屏蔽QQ  |  屏蔽MSN  |  屏蔽聊天软件  |  封堵QQ  |  封堵MSN  |  封堵聊天软件  |  软件产业动态  |  网络技术  |
| 局域网监控  |  流量监控  |  局域网管理  |  窗口限制  |  禁止QQ等发送文件  |  上网管理软件  |  上网行为监控  |  上网行为管理软件  |  内网监控软件  |  文件加密   |  业界法规  |  禁止炒股  |

    Copyright  ©  2000-2024 厦门天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TEL:0592-2651619 / 13906050680 ;    微信: 15359220936
    EMAIL: Sales@amoisoft.com;Order@amoisoft.com;Tech@amoisoft.com;钉钉: 15359220936
    QQ:9908430(综合),850753251(购买1),573982850(购买2),969263561(技术1),53864605(技术2)

厦门网警网络110  闽ICP备06031865号-2
闽公网安备    闽公网安备 350211020012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