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监控需光明正大有理有据
局域网管理软件在规范员工上网行为方面,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企业雇主需要网络管理软件,管理员工上网行为,因为这有助于净化网络,畅通网络,提高企业的整体工作效率。在利用网络管理软件的监控功能时,必须确保局域网监控行为是合法的。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企业雇主最好把包含网络监控的政策写在合同里,并让员工签字。企业雇主千万不要对监控员工这件事讳莫如深,因为一旦被员工发现,后果不堪设想。合理的作法应该是,向员工解释网络监控的重要性。诚实对待局域网监控事件才有助于在企业雇主与公共之间建立信任关心。网络监控必须把握一个度。网络监控的时候千万不要让员工感动恐怖,要让他们知道,他们的私人信息与相应的网络自由是不会被侵犯的。一个毫不隐讳的,包含网络监控声明的网络管理政策将会帮助企业留住员工的心。一旦企业雇主与员工之间达成了协议,网络监控不但不会破坏雇主与员工之间的信任关系,相反,通过网络监控,企业雇主可以知道员工的电子足迹,并据此向员工发送反馈,这样员工就会有更多成长和成功的机会。那么在双方没有分歧、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该如何利用局域网监控软件,正确地监控员工上网行为呢?以下是一些建议。
1、记录员工的手机通话记录和来往短信,以确保通过企业设备的一切交流都是为了企业的繁荣与发展。
2、当发现员工的行为异常,态度不同往日时,检查他们的电子邮件和语音邮件。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当员工使用公司提供的设备时,企业雇主有权监控员工电子邮件。但要尽量避免无缘无故去监控员工电子邮件,因为这样会给员工造成一种隐私权被侵犯的厌恶感。用随即抽查的方法取代监控每封邮件的行为是一个好方法。如此一来,就可以节约企业雇主的时间和精力。
3、使用监控摄像头,记录员工网络行为。摄像头可以安装在需要的地方,但是绝对不能将它们安装在洗手间和试衣间。视频监控能确保工作场所的财产安全。
4、检查员工的互联网使用行为。如有必要,用网络管理软件限制某些特定网站,以阻止员工在上班时间浏览黄色、赌博等网站。
5、在公司的汽车上安装跟踪器。这样你就会知道员工究竟去拜访客户了,还是驱车去沙滩上看泳装美女。
友情提示:* 无论是网络管理软件的网络监控,摄像头的视频监控,在采取一切网络监控行为前,都要通知员工。 * 侵犯员工的隐私会僵化企业雇主与员工之间的关系,任何情况下,都要确保网络监控,监控有理。
二、监控软件使用要得当不得侵犯隐私
可怜天下父母心。为了了解孩子的思想状况,保证孩子远离不良教唆,许多家长背着孩子偷看他们的日记、信件。对网络稍微了解的父母则会通过部署家庭监控软件,QQ监控软件等先进的网络技术查看孩子的浏览的网页、收发的电子邮件、收发的QQ聊天内容等上网信息。该条例正式实施后,在重庆市,这些为孩子好的行为将被禁止。《条例》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或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1、九成家长表示:不会侵犯孩子隐私:昨日,公众调查中心推出“如何对待孩子隐私”的调查。在50名受访者中,45名家长表示不会侵犯孩子的隐私,48名家长表示经常通过谈心了解孩子的心态。被问及“你是否会偷看孩子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90%的家长表示“不会”,选择“会”的有10%。教师张群说,孩子不宜公开的秘密,其实是一种独立意识和自尊意识的体现。这种自尊意识的增强,是少男少女走向社会的前奏曲,对处于青春发育期的孩子的身心健康关系重大。
应如何正确对待子女的隐私呢?调查结果显示,96%的家长选择“不会翻看孩子日记,但会经常和他谈心。”张老师的秘诀很受用,“我会把孩子当做朋友,在充分尊重孩子人格与隐私的基础上,平等对话,交流情感,让孩子主动敞开心扉,把内心的秘密告诉我。”
2、禁止偷看QQ聊天记录难度大:清官难断家务事。家长有没有偷看孩子的日记、书信,这个还比较好判断,因为容易露马脚,孩子也很容易察觉。但是假如借助网络监控软件、QQ监控软件等方法,那么就很难判断家长到底有没有偷看电子邮件、监控QQ聊天内容,因为很多监控软件安装了以后都是不留痕迹的,它们会神不知鬼不觉地在后台运行,没有任何破绽。
3、接纳未成年人两次就停业:孩子沉溺网吧,让老师和家长都感到担心。禁止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是社会的呼声。为此,《条例》明确规定,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累计2次接纳未成年人的,责令停业整顿30日;累计3次接纳未成年人、一次接纳未成年人3人以上、在法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引发重大恶性案件,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4、法院不得公开审理与未成年人相关案件:对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院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于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法院一律不得公开审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给予被害人特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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