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监控软件引起企业和员工之间的争端
在办公室里收发Email和上网浏览,已经日益成为许多人每天必不可少的活动。但对于老板们来说,如何减少和防止自己的员工为私人目的而使用办公室的网络,却成了一个头疼的问题。据《中国企业报》的报道,最近上海有不少企业就安装了网络监控软件,记录员工在办公场所的网络活动,以杜绝员工在办公时间里用企业设备、线路炒股或“干私活”,其效果颇为显著,但同时也引起了争论。
反对者认为,使用网络监控程序就像是私自打开他人的办公抽屉,属于侵犯个人隐私。支持者则强调办公室的网络系统是为了工作的需要而安装的,不是用来给员工办私事的,上班时间利用企业网络炒股,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站点,增加了企业的额外支出,也降低了工作效率。因此,对工作场所里的网络进行网络监控是必要的,不涉及侵犯隐私问题。
在美国,类似的情况也已存在,并且已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著名的美国就业站点Vault.com,最近发表了一项调查结果,称有90%的美国雇员承认利用工作时间出于个人消遣目的上网,84%的人从公司的电子邮件信箱上发送个人的Email。其他有关研究则发现,在美国办公室里上网的时间中,有1/3其实都是花在私人目的上,这个数字比2002年整整翻了一倍。有人曾经估计,美国公司因为雇员上网去下载或阅读那份长达400页的有关克林顿性丑闻的斯塔尔报告而损失数十亿美元的产值。
显然,美国公司的老板们不会坐视伙计们上网偷懒。很多公司迅速地意识到了毫无限制的雇员上网的弊端,对雇员使用工作场所的网络纷纷加以种种规定和技术监控。根据美国管理协会2003年的统计数字,有75%的美国大公司在公司的网络上对雇员使用网络的情况进行检查,约57%的公司查看雇员发送的Email,这个比例在1997年还仅为15%。据有的研究机构估计,到2004年使用网络检查软件的大公司将会达到86%。
有的倒霉的雇员不甘心,到法院去告公司擅自检查他们的网络活动和Email,侵犯了其个人隐私权。但是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个美国法院认为公司真的侵了权。现有的法院判决基本上是强调雇员对其在工作场所的Email并不存在保护隐私的合理期望。比如有一个宾夕法尼亚州的案子,Pillsbury食品公司截获一名雇员辱骂上司的Email之后将其解雇。这位不小心的雇员不服,告到联邦法院,称公司保证过所有公司内的Email都是保密的,所以公司不得因为Email的事情解雇他。法院的判决很干脆,判原告败诉,认为尽管公司有保密的承诺,但是作为雇员,一旦他自愿的在公司的Email系统上发出电子邮件,他就丧失了保护Email的隐私的合理期望。法院还把公司截取Email的行为和公司搜查雇员个人物品、强迫雇员进行尿检等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进行了比较,认为Email是雇员自愿在公司网络上发出的,不像后者是公司强迫雇员提供有关的个人信息。法院最后还补充了一段,认为即使雇员有合理的保护隐私的期望,公司对Email的检查也并不过分。公司有其正当的防止雇员的不法或不当的网上行为和言论的需要,与其相比,雇员的隐私保护不得不退居次席。
热爱保护网络隐私的人们对这样的判决显然是很失望的。一些热心网络自由权利的组织和机构,转而到立法机关寻求对雇员的网上隐私的保护。1999年,加州的州议会通过了一项法案,禁止公司对雇员的Email、计算机文件以及网上浏览行为进行秘密监控。这项法案允许公司检查雇员的网络活动,但是公司必须事先制定明确的检查制度并通知全体员工,而且公司雇员有权知道公司从网上监控中获取的材料,并且删除其中有争议的或不正确的部分。但是这项法案10月份遭到加州州长的否决。这位州长站在公司的立场上,认为法案限制了公司监督雇员的权利而且会引发无数诉讼。
这里有一点值得指出,与我们国家很不相同的是,在美国,公司往往要为雇员的行为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比如雇员在办公室里肆无忌惮地下载色情图片,公司未能及时制止的话,一旦发生别的雇员诉公司性骚扰的案子,公司会极为被动。再如公司职员下载一些侵犯版权的软件,安装在公司的机器上,最后负责任的恐怕还得是公司。所以公司对检查职员的网上活动以阻止雇员的不法行为有着强烈的兴趣。要是立法规定公司不得检查或需要为此承担很多代价,公司的利益难以得到充分的保护。
在我国,像文章开头引述的报道里,公司企业单位从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角度对职员的网上活动和Email进行检查还仅仅只是个开端。可以想见,随着公司的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单位会采用各种技术手段,或明或暗地监控工作场所的网络。另一方面,考虑到中国的现实状况和传统因素,网上隐私权的问题在近期恐怕难以在法律上有所突破。
对于单位而言,一定程度的员工上网监控是必要的,但是应该意识到所谓的秘密检查对职员的士气会是一个打击,影响上下级之间的信任。很多人主张公司至少应当在监控之前让员工知晓,这种要求应当是不过分的。同时单位里最好考虑不同的软件手段,如阻断某些不希望员工去浏览的网址,而不要对雇员在网上的一点一滴均不加区别的予以检查和甄别。对于员工们来讲,则应当谨慎自律,不要滥用工作场所的上网条件,影响本职工作,或者是进行一些与己职业和单位期望不相称的网络活动。一句话,“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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